(2015)濮民初字第2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卫霞诉程元民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卫霞,程元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2244号原告:张卫霞,女。被告:程元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卫霞诉被告程元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卫霞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卫霞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予其撤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卫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卫霞承担。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禹凯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