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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县民一初字第1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井武诉被告杜佳新、杜国军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井武,杜佳新,杜国军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阜县民一初字第1068号原告张井武,男,汉族,农民。现住阜蒙县。被告杜佳新,女,蒙古族,农民。现住阜蒙县。被告杜国军,男,蒙古族,农民。现住址同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高健华,系阜新市方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井武诉被告杜佳新、杜国军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文军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二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杜国军之女杜佳新订婚,给付被告彩礼等35000元后,与杜佳新联系不上,要求解除婚约,返还彩礼35000元。二被告辩称,原告只给杜佳新彩礼20000元,与其父杜国军无关,原告与杜佳新同居时间较长,同意适当返还彩礼。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杜国军之女即被告杜佳新于2013年通过网络微信相识相处一段时间后同居,2014年11月经刘军介绍原告与杜佳新订婚,原告给付被告彩礼20000元、XX挑一钱10000元、酒钱5000元,合计35000元。2015年初双方自行解除婚约,因婚约财产发生纠纷。上述事实,经原、被告当庭陈述、对质,并经对相关证据的质证、审核,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杜国军之女即被告杜佳新以结婚为条件、以婚约为基础按女方家的要求和习俗收受原告的:彩礼20000元、XX挑一钱10000元、酒钱5000元,合计35000元,均应视为彩礼;原告与杜佳新相处时间较长并已同居,现双方自行解除婚约,所附条件已不能成就,被告杜佳新即应酌情返还彩礼给原告;婚约是两家之间的约定,形式和内容均与被告父亲杜国军有关联,被告杜国军对此应负连带责任。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佳新返还原告张井武彩礼款20000元;被告杜国军负连带返还责任。判决生效后即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原告负担300元,被告杜佳新负担3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文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