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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1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贺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1767号原告贺某,女,198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厦门市思明区,现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冯某,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厦门市思明区,现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贺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冯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撤回对被告冯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贺某负担。代理审判员旷洁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吴宇昌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