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凯执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黔东南石油分公司申请执行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和同纠纷(2015)凯执字第53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凯执字第5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黔东南石油分公司。被执行人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黔东民再终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在调解书送达后十日内返还申请人执行款60万元。按照法律规定,被执行人还应承担申请执行费8400.00元,并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25000.00元至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账户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庆彪审判员 罗亨文审判员 张荣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柱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