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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苍溪民初字第1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孙思建与被告余汶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思建,余汶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苍溪民初字第1941号原告孙思建,男,生于1985年12月22日,汉族,山东省济南市人。被告余汶娟,女,生于1988年8月20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思建与被告余汶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思建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思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小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锦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