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李清、李进与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清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080号原告李清。原告李进。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文彬,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解放大道558号。法定代表人聂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晓华,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张兴明,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湖北省清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特168号万达广场B座19楼。法定代表人马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勇,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黎昌鹤,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清、李进诉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清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清、李进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清、李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清、李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966元,减半收取92483元,由原告李清、李进负担。审判长尹为民审判员唐兆勇审判员陈继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袁昌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