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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曾都行非执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随州市曾都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朱秋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行非执字第00154号申请执行人随州市曾都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被执行人朱秋红。申请执行人随州市曾都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朱秋红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2015)鄂曾都行非审字第0004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随州市曾都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朱秋红已履行(2015)鄂曾都行非审字第00045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曾都行非审字第00045号行政裁定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元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施友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