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1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何清华与王国英、厦门易名科技有限公司网络域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清华,王国英,厦门易名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域名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1440号原告何清华,男,汉族,1981年4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代理人李泽利,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鹏。被告王国英,男,汉族,1973年4月28日出生,住吉林省九合市。被告厦门易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望海路19号603单元。法定代表人孔德菁,董事长。原告何清华与被告王国英、被告厦门易名科技有限公司网络域名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预交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曾争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林嘉芬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