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民一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焦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民一初字第295号原告:焦某某,女,198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告:林某某,男,198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某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焦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150元),因撤诉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焦某某负担。审判员 赖伟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应 捷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