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008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海川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海川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846-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杨汛桥镇杨汛路288号,组织机构代码72662429-3。法定代表人:王荣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利明。被执行人:安徽海川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丰县岗集镇,组织机构代码79984810-8。法定代表人:邵贤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海川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的厂房和工业用地已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并分配完毕,现未能查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长民一初字第015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斌代理审判员 黄 磊代理审判员 谈龙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纪明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