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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1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522号原告赵某某,���,1968年3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牛团伟,男,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某,男,197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智亚利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郑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郑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智亚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翠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