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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朱全红与封勇、第三人北京中燃伟业燃气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全红,封勇,北京中燃伟业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485号原告朱全红。委托代理人杨红胜,北京市华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封勇。第三人北京中燃伟业燃气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全红与被告封勇、第三人北京中燃伟业燃气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全红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全红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全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5元、其他诉讼费用40元,共计3165元由原告朱全红负担(已付)。审判员  傅若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