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崇阳民初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甲,孙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崇阳民初字第925号原告廖某甲,女,1984年11月14日生。委托代理人刘月茹,湖北紫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甲,男,1979年1月4日生。委托代理人黄锦旗,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廖某甲诉被告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月茹,被告孙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黄锦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某甲诉称,2000年5月,她与被告在外务工相识恋爱,并同居生活。2008年5月26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了两个子女。因两人婚前缺乏了解,加之共同生活期间,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主张抚养小孩,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孙某甲辩称,原告起诉部分不实。他们婚前相识很久才结婚,婚前感情很好。婚后,他很勤劳,长期在外从事木工,赚钱养家。虽然两人目前分居生活,但并不是因感情不和分居,他们夫妻之间还有感情,他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廖某甲和被告孙某甲在外务工相识恋爱,并同居生活,于2008年5月26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期间,两人感情一直较好,生育了两个子女(孙某乙,女;孙某丙,男),未添置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有共同债务12000元(欠原告舅舅孙某丁3000元、欠原告妹妹廖某乙2000元、欠原告妹妹廖某丙1000元、欠原告朋友孙某戊1000元、欠被告哥哥孙某己3000元、欠被告外甥女陈某某2000元,以上债务均用于家庭开支)。2013年8月,双方亲戚因地下六合彩赌博一事发生纠纷,导致原、被告产生矛盾。2014年4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原告外出务工,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导致夫妻感情不和。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和书证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原、被告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均有过错。原告要求离婚,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廖某甲与被告孙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廖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 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金细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