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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沟民初字第01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刘海波与王彬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沟民初字第01447号原告刘海波,男,1973年12月22日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北镇市。委托代理人郭美,女,1972年9月4日生,满族,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北镇市(原告配偶)。被告王彬,男,1975年4月15日生,满族,无业,住辽宁省北镇市。原告刘海波与被告王彬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孟宪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海波的委托代理人郭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4月26日,被告雇用原告为其刷油漆,在干活过程中,因铁架开焊原告从铁架上摔落地上,造成原告腰凸骨三处骨裂、肺部出血。经北镇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9天,支出医疗费7368.60元,出院后回家静养。原告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被告以铁架开焊不是被告造成为由拒绝赔偿,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因身体遭受伤害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共计24068.60元(见明细)。被告王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6日,原告和周西港为被告经营的万隆酒店外墙刷漆,在工作中因铁架开焊,致使原告摔落地上受伤,随后原告被送至北镇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头部软组织挫裂伤、创伤湿肺、腰椎骨折,住院9天,共发生诊疗费7348.90元。原告出院后就此次赔偿与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有被告赔偿各项费用。另查明,原告为城镇户口,2015年5月5日,北镇市第二人民医院为原告出具疾病诊断书,处理意见为原告出院休息治疗4周。原告刘海波针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北镇市第二人民医院的住院病案及门诊病历,证明原告受伤住院情况。证据二、北镇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医疗费收据及住院患者费用清单,证明原告因受伤发生的门诊及住院费用。证据三、原告提交的户口本,证明原告的户籍情况。证据四、北镇市第二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证明出院误工时间。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经营的酒店进行墙体刷漆工作,被告为原告支付劳动报酬,可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系劳务关系。被告为接受劳务的一方,有责任充分注意施工中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以保障其人身安全。原告在工作期间因被告提供的铁架开焊跌落造成自身伤害,系被告防护措施不力,故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本院酌定为80%。原告在工作前应自行检查安全状况,但其未注意安全防范义务导致受伤,应就其过错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本院酌定为20%。原告在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交通费用,酌情定为200元。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彬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刘海波医疗费7348.90元、护理费866.1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误工费2948.16元、交通费200元,合计11813.22元人民币的80%为9450.58元;二、驳回原告刘海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8元,由被告王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孟宪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于 鹏赔偿明细1诊疗费:7348.90元2、误工费:2015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082元÷365天),误工天数(住院9天+诊断休息28天共计37天),79.68元/天×37天=2948.16元3、护理费:2015年居民服务业、修理和其它服务业日平均工资(35128元÷365天),住院天数9天,96.24元/天×9天=866.16元。4、伙食补助费:50元/天×9天=450元交通费200元合计金额7348.90元+2948.16元+866.16元+450元+200元=11813.22元。被告王彬赔偿原告刘海波人民币11813.22×80%=9450.58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