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初字第1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曹德清与杨国平、李金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岚民初字第1794号原告曹德清,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杨国平,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李金珠,女,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曹德清与被告杨国平、李金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东海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德清,被告杨国平、李金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德清诉称,原告与被告杨国平、李金珠系朋友关系。2013年10月25日,两被告以投资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现金800000元,约定利息按照月利率1.8%计算,由两被告共同出具借条为凭。后两被告以相同理由于2014年8月21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约定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并由被告李金珠出具借条为凭。后两被告偿还100000元本金及相应利息。后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均不还款。故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杨国平、李金珠向原告曹德清连带偿还借款本金900000元及其相应利息(其中借款本金800000元,按照月利率1.8%计算,自2013年10月25日起计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借款本金100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4年8月21日起计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杨国平、李金珠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杨国平和李金珠是夫妻关系。原告曹德清和被告杨国平、李金珠系朋友关系。2013年10月25日,被告杨国平、李金珠以投资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80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8%计算。当天,两被告到原告家中。原告将现金800000元交付两被告。两被告遂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2014年8月21日,两被告以相同理由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当天两被告到原告家中,原告将现金200000元交付给两被告。后由被告杨国平书写了借条,并由被告李金珠签字捺印。该笔借款发生之后,两被告向原告偿还了该笔借款中的本金100000元及相应利息。除上述款项之外,剩余款项两被告均未偿还。原告催讨未果之后,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个人借款/担保合同、被告提供的结婚证以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为凭佐证在卷。本院认为,原告曹德清与被告杨国平、李金珠的借贷关系,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原件以及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为凭,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无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违法,为此,原告的债权依法应予以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本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杨国平、李金珠应负共同清偿债务的责任。原告诉请的利息计算方式,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应当予以支持。原、被告均确认2014年8月21日借款本金200000元,两被告已经偿还本金100000元及相应利息。该笔借款,两被告尚欠本金1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8%,从2014年8月21日起算)。此外,2013年10月25日的借款本金800000元及相应利息,两被告亦未偿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国平、李金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曹德清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其中借款本金800000元,按照月利率1.8%计算,自2013年10月25日起计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借款本金100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4年8月21日起计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699元,减半收取为7849.5元,由被告杨国平、李金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刘东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翁奇震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