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仑执民字第15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张道红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张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仑执民字第1576-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负责人:楼剑青。被执行人张道红。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张道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北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甬仑商特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6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三次拍卖及变卖了张道红所有的位于宁波市北仑区新碶长江路明珠商厦C幢301室-312室的12套房产,均流拍,申请人拒绝以物抵债。本院查明本案现无法执行,经申请人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甬仑执民字157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情况出现申请人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虞文君审判员 周 敏审判员 薛天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