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临清市分公司与李玉清、茌平县红大储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临清市分公司,李玉清,茌平县红大储运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冯德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829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临清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杨桥街新11**号。法定代表人胡志强,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继华,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远鹏,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玉清。被告茌平县红大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公交路122号。法定代表人成其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保陆,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兴华西路22号。负责人周生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晓娟,该公司法律顾问,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德庆,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临清市分公司诉被告李玉清、茌平县红大储运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冯德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临清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保全费12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于金红人民陪审员 孙东华人民陪审员 杨玉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