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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薛民初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民初字第1129号原告:王某。被告:渐某。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与被告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被告已和好,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张 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安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