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民初字第1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喻某某诉被告邓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某某,邓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568号原告喻某某,男,汉族,1953年1月21日生。被告邓某,男,汉族,1979年9月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喻某某诉被告邓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喻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甘承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