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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半商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赵李明与王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李明,王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半商初字第316号原告赵李明。被告王晖。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李明诉被告王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李明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姜新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徐海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