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半商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赵李明与王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李明,王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半商初字第316号原告赵李明。被告王晖。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李明诉被告王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李明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姜新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徐海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