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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执字第5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沈世德申请执行熊正伟、张德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世德,熊正伟,张德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596-5号申请执行人沈世德,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被执行人熊正伟,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张德香,女,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2015)荣民保字第78号民事裁定书,扣押被执行人张德香所有的车牌号为川CK376**号奔驰轿车一辆。现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沈世德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的(2015)荣民保字第7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张德香所有的车牌号为川CK37**号奔驰轿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文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卓子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