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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执字第00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晓英与马秀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英,马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00430号申请执行人张晓英,女,1962年1月6日出生,汉族,蚌埠市卷烟厂退休职工,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马秀英,女,195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蚌埠市卷烟厂退休职工,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4)禹民一初字第005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马秀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跃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秀英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国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