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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一终字第00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程娟与刘程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娟,刘程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一终字第009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娟,女,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焦辉,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兆蕊,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程,男,住安徽省阜南县。上诉人程娟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01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程娟于2015年8月11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程娟系完全行为能力人,故其撤回上诉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程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云审判员 孟乐群审判员 田 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韦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