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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州中民立终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龚小生劳动争议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中民立终字第0006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龚小生。上诉人龚小生不服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5)鄂沙市民初字第01148号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龚小生起诉称,湖北沙市三棉有限公司强制性终止其工伤赔偿权利,不缴基本医疗保险及养老保险,侵害了其合法权利。其诉讼请求为:1、判令湖北沙市三棉有限公司按荆州市每年公布的职工平均工资的75%,从2013年12月起按月支付伤残抚恤金;2、由湖北沙市三棉有限公司支付1993年至2013年11月未按荆州市每年公布的职工平均工资的75%的差额51900.56元;3、由湖北沙市三棉有限公司补缴2001年至2015年个人部分和企业部分的养老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法律已对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设定了程序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是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在本案中,龚小生未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即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对龚小生的起诉不予受理。龚小生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第一、上诉人的个人参保证明显示人员状态是退休,但没有劳动局出具的审批手续或协议,社会保险基金发放待遇的形式不清楚,因此没办法申请劳动仲裁;第二、原审法院已经受理了上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但对上诉人申请行政附带民事是否合并审理,在受理案件通知书中没有说明,也没有告之诉讼程序。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龚小生起诉提出的诉讼请求属于劳动争议。针对该劳动争议,龚小生未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原审法院裁定对其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林代理审判员  潘龙代理审判员  夏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罗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