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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保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曹国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曹国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保字第727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负责人潘国昌。被申请人曹国维。因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诉被申请人曹国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曹国维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玉海街道滨江大道新湖大厦五单元702室房产[证号:瑞安市房权证瑞(房)字第××号]予以保全,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曹国维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玉海街道滨江大道新湖大厦五单元702室房产[证号:瑞安市房权证瑞(房)字第××号],限制其办理过户、设定抵押等手续(限制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年,若未办理续限手续,期限届满自动解除)。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应当于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学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敏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