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5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吴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5707号原告吴某,女,汉族,1964年10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黄某,男,汉族,1963年7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吴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上官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丁茂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