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珠海冠豪条码科技有限公司诉梁风贵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珠海冠豪条码科技有限公司,梁风贵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451号申请人珠海冠豪条码科技有限公司(原珠海生龙条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梁风贵。申请人珠海冠豪条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豪公司)与被申请人梁风贵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冠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及被申请人梁风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珠海冠豪条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豪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松劳人仲(2015)办字第1831号裁决(以下简称1831号裁决),事实和理由如下:梁风贵20**年3月7日向冠豪公司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嗣后该公司向其发出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然梁风贵仲裁期间隐瞒了此通知书,导致1831号裁决认定系冠豪公司违法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另外,也同样因隐瞒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的缘故,导致了1831号裁决要求冠豪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结果。综上所述,1831裁决存在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之情形,应当予以撤销。被申请人梁风贵答辩称:其仲裁期间已经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作为证据予以了提交。另外,冠豪公司提出撤销申请时已经超过了三十天的法定期限。综上所述,其不同意冠豪公司的撤销申请。审理中,梁风贵提供了签收日期为2015年6月1日的送达回证作为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一,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本案中,冠豪公司收到裁决书的时间为2015年6月1日。但根据冠豪公司签署的《司法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其系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的撤销申请。故冠豪公司提出撤销申请并未超过法定期限。第二,冠豪公司以梁风贵仲裁期间隐瞒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为由,主张1831号裁决存在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之情形。然该通知书仲裁期间已被作为证据予以了提交,故冠豪公司的上述理由并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珠海冠豪条码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松劳人仲(2015)办字第1831号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80元,由申请人珠海冠豪条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建辉代理审判员 徐晓炜代理审判员 倪 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顾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