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商终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杭州萧山阳光涂料有限公司与浙XX安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浙金商终字第10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XX安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文峰。委托代理人:邵晨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萧山阳光涂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锋。委托代理人:袁园。委托代理人:周书玲。上诉人浙XX安钢结构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杭州萧山阳光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5)金永商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杭州萧山阳光涂料有限公司与浙XX安钢结构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013年8月18日,双方进行对账,浙XX安钢结构有限公司确认尚欠杭州萧山阳光涂料有限公司货款79984.9元。2013年8月30日,杭州萧山阳光涂料有限公司又向浙XX安钢结构有限公司供货32350元。浙XX安钢结构有限公司至今尚欠杭州萧山阳光涂料有限公司货款112334.9元。杭州萧山阳光涂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9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浙XX安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杭州萧山阳光涂料有限公司支付125135.15元货款。浙XX安钢结构有限公司在原审中未作答辩。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杭州萧山阳光涂料有限公司与浙XX安钢结构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确认合法有效。浙XX安钢结构有限公司尚欠杭州萧山阳光涂料有限公司货款112334.9元,事实清楚。浙XX安钢结构有限公司至今未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上,杭州萧山阳光涂料有限公司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由浙XX安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杭州萧山阳光涂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12334.9元,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1元,由杭州萧山阳光涂料有限公司负担60元,由浙XX安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1341元。浙XX安钢结构有限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杭州萧山阳光涂料有限公司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2对账函系杭州萧山阳光涂料有限公司单方制作,未经浙XX安钢结构有限公司确认,且该证据不具有合法性。该对账函有关“收货单位数据不符列明详细情况”下的手书部分及经办人签名“范美燕”,均非浙XX安钢结构有限公司员工范美燕所写。“收货确认单位”处的“浙XX安钢结构有限公司”公章也非浙XX安钢结构有限公司公章,故原审以该伪造的证据作为定案依据,显然错误。鉴于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杭州萧山阳光涂料有限公司答辩称:在一审中浙XX安钢结构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其放弃了诉讼权利。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得当。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对对账函中的浙XX安钢结构有限公司公章及范美燕的签名真实性进行鉴定。本院认为,浙XX安钢结构有限公司在一审期间经原审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故对其二审期间提出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杭州萧山阳光涂料有限公司主张浙XX安钢结构有限公司尚欠其货款112334.9元,其提供了送货单和对帐函予以证实。送货单有浙XX安钢结构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签收,浙XX安钢结构有限公司对送货单并无异议,送货单上载明了货物的数量和单价。现浙XX安钢结构有限公司对对帐函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本院认为,杭州萧山阳光涂料有限公司提供的送货单上载明的货款已超出对帐函确认的货款数额,原审法院认定的货款总额未超出送货单载明的货款数额,也未超出对帐函确认的货款数额,即便对帐函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原判认定浙XX安钢结构有限公司尚欠货款112334.9元的实体处理并无不妥。综上,浙XX安钢结构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802元,由上诉人浙XX安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楼淑馨审 判 员 应 倩代理审判员 郑 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施秀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