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执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刘颐与郭辉、四川佳怡食品有限公司、四川华通柠檬有限公司、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佳多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颐,四川华通柠檬有限公司,郭辉,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峨眉山元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四川佳多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佳怡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291号申请执行人刘颐,女,1974年2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执行人四川华通柠檬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岳县石桥铺镇(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郭辉。被执行人郭辉,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市。被执行人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孙康。被执行人峨眉山元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峨眉山市。法定代表人黄涛。被执行人四川佳多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黄涛。被执行人四川佳怡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德才。依据重庆仲裁委员会(2014)渝仲字第705号仲裁裁决,受理刘颐申请执行四川华通柠檬有限公司、郭辉、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峨眉山元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四川佳多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佳怡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4972047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涉嫌犯罪,其资产已被公安机关查封、冻结,本院暂不宜处置其资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34972047元。被执行人四川华通柠檬有限公司、郭辉、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峨眉山元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四川佳多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佳怡食品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刘颐34972047元。二、终结重庆仲裁委员会(2014)渝仲字第705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钱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