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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蔚民初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蔚民初字第730号原告刘某甲,农民。被告刘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武立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剑锋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