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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执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王竹凡与李高生、贺水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813号原告王竹凡诉被告李高生、贺水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2013)双民二初第14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竹凡于2014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被告偿还欠款535052元,诉讼费9100元,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各种途径,未查到被执行人李高生、贺水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双执字第80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国强执行员  杜江永执行员  谢 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晏有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