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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里执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张凤与原亭兰、李雪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原亭兰,李雪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里执字第815号申请执行人张凤,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原亭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李雪华,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4)里民二商初字第6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凤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1757.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房屋、土地管理均无财产登记信息,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情况,此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张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冬梅代理审判员  徐大庆人民陪审员  王若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海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