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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防民初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防城港市骏翼矿业有限公司与防城港市华源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防城港市骏翼矿业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华源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防民初字第886号原告防城港市骏翼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那梭边检站背后。法定代表人俞龙,总经理。被告防城港市华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慈爱路117号。法定代表人彭建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防城港市骏翼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防城港市华源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立案受理后七日内没有按期预交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规定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黎 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蒋艳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