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1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熊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914号原告熊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于二○一五年八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熊某负担。审 判 长 宋志勇人民陪审员 刘承芳人民陪审员 焦玉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新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