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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1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熊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914号原告熊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于二○一五年八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熊某负担。审 判 长  宋志勇人民陪审员  刘承芳人民陪审员  焦玉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新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