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民终字第1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刘新然、秦国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新然,秦国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秦民终字第13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新然,男,1957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卢龙县。委托代理人魏庆国,河北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国红,女,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克尔台乡太平庄村张家窑屯96号,住河北省卢龙县。上诉人刘新然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2015年4月27日作出的(2015)卢民初字第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审理查明,刘新然与秦国红经人介绍于2011年阴历3月初相识,2011年7月6日刘新然通过邮政储蓄银行给秦国红汇款20000元。2012年7月17日刘新然与秦国红登记结婚,2013年4月9日刘新然与秦国红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第三项财产分配情况:无财产纠纷。原审法院判决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刘新然通过邮政储蓄银行给秦国红汇款20000元的事实存在,其主张该20000元为秦国红向其借款,但秦国红予以否认,称该20000元为刘新然给付的彩礼款,刘新然应对双方为借贷关系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但刘新然未能提供足以证明双方为借贷关系的相应证据,应承担于己不利的后果,故对刘新然要求秦国红给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刘新然要求秦国红给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刘新然负担。判后,刘新然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其上诉的主要理由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的事实是:2011年3月初,刘新然与秦国红经人介绍相识,成为了朋友。随后秦国红的儿子陈其通因故意伤害罪被捕入狱,秦国红为了处理此事,向刘新然借款20000元,刘新然同意后并于2011年7月6日通过邮政储蓄银行汇款的方式给秦国红汇款20000元,秦国红至今未还。一审法院认定刘新然于2011年7月6日通过邮政储蓄银行汇款的方式给秦国红汇款20000元的事实存在,但以秦国红陈述该款是彩礼款而不是借款,刘新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是借款为由驳回了刘新然的诉讼请求,明显错误。原因如下:1、刘新然于2011年7月6日通过邮政储蓄银行汇款的方式给秦国红汇款20000元的事实均无异议(秦国红当庭认可),刘新然有银行汇款凭证为证;2、秦国红主张该款是彩礼而不是借款,故其不还款。可见,该款是否为彩礼,是否应该偿还,举证责任应由秦国红承担,而不是刘新然;3、刘新然给秦国红在2011年7月6日汇款之时,仅仅是朋友,根本未确立恋爱关系,秦国红有合法的丈夫,秦国红是2013年初才通过诉讼的方式与其丈夫离婚的。刘新然不可能给一个有合法夫妻关系的人彩礼,否则刘新然给付彩礼缔结婚姻的目的将难以实现。可见,秦国红主张汇款的20000元是虚假的。本院审理过程中,刘新然提供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在秦国红向刘新然借款之时,秦国红有合法的丈夫,她根本没有离婚,刘新然不可能给一个有夫之妇彩礼,秦国红所说的彩礼之说是不真实的。该判决书原件存于卢龙县婚姻登记处。秦国红质证称,对该判决书的真实性无异议,秦国红与刘新然当时是恋爱关系,那个时候秦国红与原来的丈夫已经起诉离婚。本院认为,该判决书虽具真实性,但对刘新然的证明目的不具证明力,对该判决书本院不予采信。本院审理过程中,刘新然申请证人李某出庭作证。刘新然以此证明,李某的证言是真实的,能够证实秦国红向刘新然借款两万元的事实,而且还能证明秦国红没有向刘新然要过彩礼,秦国红所说的两万元彩礼是虚假的。秦国红质证称,证人证言不真实,证人连某时间都不知道,他怎么能证明上述情况,恋爱期间没有聘礼不可能结婚。本院认为,证人李某证言缺乏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秦国红又不予认可,对该证人证言本院不予采信。经本院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争议20000元汇款,系刘新然婚前给付秦国红。2013年4月9日刘新然与秦国红协议离婚时,离婚协议写明双方无财产纠纷。刘新然就其关于该20000元系秦国红向其借款的上诉主张,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刘新然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高晓武代理审判员 王倩楠代理审判员 崔冬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侯桂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