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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民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孟秋莲与张小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340号原告孟秋莲,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孟文生,卫辉市汲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张小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秋莲诉被告张小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秋莲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秦仲君审 判 员  尹晓龙人民陪审员  魏培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蔡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