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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赵民保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李明起与马强、刘丽霞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明起,刘丽霞,刘丽兰,马闯,马月平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赵民保字第00093号申请人李明起。担保人李瑞缺。担保人韩伟。担保人郑彦停。担保人石金柱。担保人李东辉。担保人李东杰,被申请人马强。被申请人刘丽霞。被申请人刘丽兰。被申请人马闯。被申请人马月平。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已裁定对被申请人马强的冀A×××××轿车及被申请人刘丽霞、刘丽兰、马闯、马月平为被申请人马强提供的担保财产采取查封措施,为避免因申请查封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申请人及担保人分别为申请人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免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李明起名下的座落于赵县赵州镇自强路金穗家园080137-7-3-xxx,房产证号为赵房权证城字第××号房产;二、查封担保人李瑞缺购买的座落于赵县自强路北侧万和城5号楼3单元xxx室;三、查封担保人韩伟购买的座落于赵县森都花城第11幢1单元501号房产;四、查封担保人郑彦停购买的座落于赵县柏林大街北段东侧森都花城35号商业楼00单元0007号房产;五、查封担保人石金柱购买的座落于赵县柏林大街北段东森都花城4-2-502号房产。六、查封申请人李明起名下的冀A×××××轿车一辆;七、查封担保人李东辉名下的冀A×××××轿车一辆;八、查封担保人李东杰名下的冀A×××××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少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