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151号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76年2月20日,汉族,小学,农民,青海省民和县人。被告孙某某,女,生于1985年5月13日,汉族,农民,青海省民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黄学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冶生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