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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中法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万君与被执行人喀什远方国际物流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万君,喀什远方国际物流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中法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南万君,男,汉族,1959年10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喀什远方国际物流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圳产业园区西区喀什远方物流港物流中心。法定代表人:郑晓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的(2015)喀中民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喀什远方国际物流港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南万君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喀什远方国际物流港有限责任公司帐户上的存款1787062.79元(其中:工程合同款1359225.79元、违约金407767元、执行费2007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万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正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