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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陈颖诉杜延俊离婚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颖,杜延俊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保字第51号申请人陈颖被申请人杜延俊申请人陈颖因与被申请人杜延俊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在证券公司股票账户中的股票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钟建军单独所有的房屋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颖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杜延俊银行存款150000元;二、查封担保人钟建军用以担保的房屋产籍。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长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