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王民商初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黄某某、倪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黄某某,倪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王民商初字第00148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熊某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黄某某。被告:倪某某。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黄某某、倪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表示因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撤诉申请是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唐某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毕 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