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商初字第2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林光祯与卢叶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光祯,卢叶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2084号原告:林光祯。委托代理人:朱青福。被告:卢叶森。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光祯与被告卢叶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光祯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光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2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12.50元,由原告林光祯负担(此款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杨静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林晓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