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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01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汤成法与徐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成法,徐云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1025-1号原告汤成法。被告徐云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成法与被告徐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汤成法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汤成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晶晶人民陪审员  候家德人民陪审员  黄苏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段潇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