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1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汤成法与徐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成法,徐云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1025-1号原告汤成法。被告徐云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成法与被告徐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汤成法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汤成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晶晶人民陪审员 候家德人民陪审员 黄苏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段潇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