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于兴平与郑友平、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226号申请人于兴平。被申请人郑友平。被申请人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响山路徐州人家白云南区。法定代表人黄常委,经理。申请人于兴平因与被申请人郑友平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便于案件审结后的执行,申请人于兴平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存放在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交警大队的事故车辆一辆(苏C×××××号大型普通客车)。本院认为,申请人于兴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存放在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交警大队的事故车辆一辆(苏C×××××号大型普通客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广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殷翔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