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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林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吴宝财与吴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宝财,吴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林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吴宝财被执行人:吴国华本院在执行吴宝财与吴国华民间借贷纠纷(2015)临林执字第40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国华自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江林区基层法院(2015)临林民初字第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付福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