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林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吴宝财与吴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宝财,吴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林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吴宝财被执行人:吴国华本院在执行吴宝财与吴国华民间借贷纠纷(2015)临林执字第40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国华自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江林区基层法院(2015)临林民初字第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付福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