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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02民初1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贵阳南明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邱亚伟、彭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阳南明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亚伟,彭军,易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02民初1946号原告:贵阳南明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民村镇银行),地址: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173号湘雅园商住楼一楼。法定代表人:李晓,富民村镇银行行长。被告:邱亚伟,男,1986年10月2日生,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被告:彭军,男,1985年5月14日生,汉族,住贵阳市云岩区。被告:易秀,男,1986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富民村镇银行诉被告邱亚伟、彭军、易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民村镇银行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富民村镇银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阳南明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6元,由原告贵阳南明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 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雪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