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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张世军与张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军,张建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124号原告:张世军,男。委托代理人:李明闯,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曹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建国,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世军诉被告张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世军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世军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世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元,由原告张世军负担。审判员  汪银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臧栩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