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开商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刘军玲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玲,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商初字第142号原告:刘军玲,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劳渤海,男,汉族。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姜淑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鸿远,男,汉族,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军玲诉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军玲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军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1元,减半收取1180.5元,由原告刘军玲负担。审 判 长 王飞虎人民陪审员 高兴叶人民陪���员侯玉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牛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