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告终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青岛天泰饮乐多食品有限公司保险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天泰饮乐多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告终字第87号上诉人青岛天泰饮乐多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豪重,总经理。上诉人青岛天泰饮乐多食品有限公司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北立民字第230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关勇原为上诉人单位职工,多年前离职。2014年要求上诉人补缴保险费差额。后上诉人补缴保险差额时,为关勇缴纳了其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关勇依法应当返还该费用。原审认定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青岛天泰饮乐多食品有限公司诉讼请求系社会劳动保险范围,涉及社会劳动保险的计算比例、如何承担等内容。该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综上,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雪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