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6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陈春梅与杨翔、黎兴碧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梅,何莉灵,杨翔,重庆万铸重工设备有限公司,黄毅,黎兴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6555号原告:陈春梅,女,汉族,1992年3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何莉灵,女,汉族,出生年月不详,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杨翔,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重庆万铸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区东江路138号。被告:黄毅,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黎兴碧,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住重庆市潼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春梅与被告何莉灵、被告黄毅、被告黎兴碧、被告杨翔、被告重庆万铸重工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春梅没有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依法提出缓交和免交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 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思越 来源:百度搜索“”